新《公司法》下江门注册公司股东的职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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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7
1、股东可以股权、债权出资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在原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股权、债权出资,因此2024年7月后即可以股权、债权出资设立公司,但应注意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货真价实”,否则,应承担不实出资带来的责任。
2、股东可成立多个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股东可成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也能成立一人股份公司。旧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成立1家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不再作相关要求,一个自然人股东可成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但应注意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有效分割。
3、股东有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
章程是公司所有人必须遵守的基本法条,相当于我们每个公民应遵守的宪法。章程是公司运行之本,主要对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产生方式、重大事项研定以及公司权力机构运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设立有限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签章;章程的修订需持有三分之二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出资后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作为股东出了资,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自登记在股东名册时行使股东权利。以前,通过继受方式成为股东后,何时可以主张股东权利未作规定。现在新公司法第86条予以明确,以自登记在股东名册时,作为起算的时点。《出资证明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5、股东可向股东外人员转让股权
如果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旧公司法规定,向外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现在新公司法第84条删除了这一规定,股东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
6、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若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以下事项,可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若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
7、作为股东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可要求按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实际中,有的公司发展前景好时,大股东分享了公司大部分红利,一定时期后公司经营欠佳时,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绕开小股东,直接通过股东会作出减资决定,且只减少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若发现此情况时,可要求按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注意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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