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注册公司新公司法下减资与不减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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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31
企业减资需要主要的三个方面:
一、注意减资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且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及债权金额,书面通知,公示减资公告,如债权人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也需要满足。特别是注册资本采用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公司减资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否则将可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注意债务事项
减资需要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表示没有收到减资通知,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资产等。与此同时,如果你减资变动较大,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可能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因此,对于企业减资,也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注意税务事项
注册资金实缴部分减资后,净资产大于实缴注册资本实数,减资部分需缴纳20%税费;净资产小于实缴注册资本,减资应按照净资产进行减少,不能低于净资产;减资导致公司资产转让,需要支付20%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减资的法律风险:
一、未按期出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强制出资或列入失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向其他股东承担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外,因未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二、分红等股东权利可能受到限制的风险
如未出资,公司可能会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
三、股东失权,股权被处置的风险
如经催缴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可能会以失权通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第五十二条)
四、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五、连累其他董事、发起人股东等创业伙伴
如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条)
另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如果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或者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未催缴,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六、遭受行政整改及罚款的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百五十二条)
基于上述风险,短时间内如果无法实缴出资,较为合理的做法就是通过减资,降低出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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