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而言,法定代表人是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说这个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或者这个法定代表人有违规的行为,那么是有可能的。
公司倒闭的担责
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也就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举个例子:A江门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小张和小明各参与出资了100万元,某天A江门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欠下了1个亿的债务。如果说这个注册资本,之前小张和小明均已认缴出资到位,那么这1个亿的债务,就不需要再追加两人的个人资产进行清偿了。但如果之前的注册资本两个人实际都未出资到位,那么这时候就要追加两人的个人资产各100万元进行清偿了(所以虽然现在注册资本不需要验资,也不要随意搞个几亿的注册资本,否则以后有你受的)。 在这个案例之中,如果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张和小明,那么这次事件只要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对法定代表人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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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江门工商注销 江门公司倒闭而且欠债 法人需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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