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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鉴定“税款损失”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10-26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各类经济犯罪中占据了重要位置。随着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法释〔2024〕4号新涉税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税款损失成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文将综合分析税务司法鉴定在虚开案件中的应用,探讨如何准确判断税款损失的存在,希望本文会对你有所启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税款损失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历来在认定上存在多种争议。随着经济发展,学界和司法实践逐渐认识到,单纯的虚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税款损失。税款损失的认定,需严格区分虚开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

        01、行为犯与实害犯的区分
        过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曾被广泛视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虚开的行为便构成犯罪。然而,近年来的法规和案例表明,虚开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虚开行为造成税款损失时,方能构成犯罪。实害犯学说逐渐成为主流,即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认定犯罪的核心标准。

        02、两高司法解释的最新精神
        2024年3月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虚开行为如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应以虚开罪论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税款损失的必要性。

        二、税务司法鉴定在虚开案件中的应用
        税务司法鉴定在虚开案件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司法鉴定报告成为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税款损失的关键。

        01、鉴定意见对比
        以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开案为例,两种鉴定意见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路径。
        (1)甲鉴定机构:为回收公司A和B均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依据是虚开行为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2)乙鉴定机构:则认为回收公司A和B未造成增值税被骗损失,仅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该机构认为,虚开行为未实际发生应税交易,不应认定为税款损失。

        02、更契合两高司法解释的鉴定意见
        乙鉴定机构的意见更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强调了实际发生应税行为和税款损失的认定。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虚开行为的核心在于是否骗取了国家税款,乙鉴定机构的分析路径更契合这一要求。

        三、具体案例中的税款损失认定
        具体案例中,税款损失的认定需结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实际交易情况、虚开行为的目的和结果等。

        01、挂靠经营与虚开行为
        在挂靠经营模式中,判断是否存在税款损失需深入分析交易的真实性和税款流向。如果挂靠经营实际发生,应视为正常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然而,若挂靠经营中存在虚构交易主体、虚开发票等行为,且造成税款损失,应以虚开罪论处。

        02、有货虚开的分析
        有货虚开,即存在真实交易但由无关第三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也需严格审查其是否造成税款损失。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发现,有货虚开如未实际发生应税交易,或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均可能造成税款损失,应予以惩处。

        03、富余票虚开的判定
        富余票虚开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产生的多余发票,用于虚开给他人。此类行为如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应认定为虚开罪。但若通过虚构交易主体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则应以虚开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税务司法鉴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明确税款损失的认定标准,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老板们需要深入理解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准确区分虚开行为中是否存在税款损失,避免在日常税务处理中触犯刑责,从而失去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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